您好,欢迎访问天津畅沣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让省心深入人心服务热线
022-27930082
天津畅沣科技有限公司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维的常见问题解答

浏览: 时间:2021-02-24
答排污单位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相关法律以对运营单位进行查处

       近年来,随着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部门将倾向于通过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越来越多的排污单位被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部分排污单位因不了解这方面工作,走了弯路,本文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维的常见问题做了一些解答。

1、哪些排污单位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呢?

答:一是环评审批文件明确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二是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发布,每年更新一次;三是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和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安装相应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四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排污单位,需要安装工况用电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2、我们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市场不了解,对设备生产厂商情况也不了解,对设备的数据监测准确度及稳定性不得而知,在采购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花了钱,心里也没底,怎么办?

答:据我们了解,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开展了适用性检测,合格产品目录公布在其官网上,点击“工作动态”中的“仪器检测”,就可以看到合格产品目录。适用性检测公示包括了仪器设备生产厂家、产品型号、检测报告编号、检测项目、有效期等信息。建议大家采购时参考合格产品目录,货比三家,多做市场调研,结合设备厂商的成功案例综合考虑,这样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就不难了。

3、市场上的设备厂家太多,可否请生态环境部门给我们推荐一两家?

答: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严禁生态环境部门给排污单位推荐治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治理设施的一部分,同样也在严禁推荐之列。所以还是请排污单位多做市场调研,必要时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来采购。

4、有些设备厂商说,生态环境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平台建设方和他们有长期合作关系,我们用只有采购他们的设备才能保证数据长期稳定传输,请问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吗?

答:不会。如果您碰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举报。只要您采购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要求,数据传输就和其他同类设备没有区别,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不会对不同设备厂家传输的数据区别对待。

5、我们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需要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吗?

答:不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验收。由组织建设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样需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登记。

6、我们单位不想自行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可否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下简称“运营单位”)租用,并由他们进行维护管理?

答:可以。但你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突然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怎么办?

答:排污单位务必要做到:一报告、二检修、三补测。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手工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8、运营单位不负责任,致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怎么办?

答:排污单位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经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第二十条规定,依照相关法律以对运营单位进行查处。如运营单位不负责任,建议排污单位尽快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另选合适的运营单位。

9、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找到家靠谱的运营单位呢?

答:2014年7月,生态环境部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相应的资质也随之取消。为帮助排污单位选择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的运营单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开展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服务能力专项评价,评价结果公布在其官网上,大家可以参考。和采购设备类似,无外乎货比三家,多做调研,只有这样才能找到靠谱的运营单位。